第一條 為有效防范和懲治外國人“三非”活動,堅持依靠和發動群眾,鼓勵群眾舉報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》以及公安部有關規定,按照打擊整治跨境違法犯罪工作部署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公安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對群眾舉報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實施獎勵。
第三條 外國人“三非”活動線索包括:
(一)策劃、準備實施、實施組織、運送外國人偷越國(邊)境的;
(二)協助外國人非法出境入境的;
(三)外國人存在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、非法就業等“三非”情形的;
(四)容留、藏匿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的外國人,協助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,或者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;
(五)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、非法聘用外國人的;
(六)其他涉嫌外國人偷越國(邊)境及外國人“三非”違法犯罪活動的線索。
第四條 群眾發現或知悉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,應當通過以下途徑舉報:
(一)撥打“110”或公安機關公開的其他報警電話;
(二)手機用戶發送短信至“12110”舉報;
(三)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;
(四)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;
(五)通過其他有效方式舉報。
第五條 對舉報查證屬實的,根據其為偵破或防范組織、運送外國人偷越國(邊)境案件、抓捕蛇頭、“三非”、“四黑”等違法犯罪分子等發揮的實際作用和效果,給予舉報人獎勵,發放相應的獎金:
(一)提供涉嫌“三非”外國人行跡及有關信息,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,每查證1人獎勵200元至1000元;直接抓獲涉嫌“三非”外國人并扭送公安機關,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的,每查證1人獎勵1000元至3000元。
(二)舉報組織、運送外國人偷越國(邊)境案件(50人以下)的,每起案件獎勵2000元至5000元;舉報組織、運送外國人偷越國(邊)境案件且案情特別重大(50人以上)的,每起案件獎勵5000元至1萬元。
(三)舉報協助外國人非法出境入境的,按查獲“四黑”人數實施獎勵,每查證1人獎勵500元至1000元。
(四)舉報容留、藏匿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的外國人,協助非法入境、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逃避檢查,每查證1起獎勵1000元。
(五)舉報為非法居留的外國人違法提供出境入境證件的,每查證1起獎勵1000元。
(六)舉報介紹外國人非法就業、非法聘用外國人的,每查證1起獎勵1000元。
(七)舉報線索發揮特別重大作用的,獎勵1萬元至3萬元。
第六條 對群眾舉報的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應當及時予以評定并獎勵。評定由負責辦理該線索的公安機關提出評定意見,由各州(市)公安局審定后,由各級受、立案單位所在公安機關發放獎金。
第七條 群眾舉報的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,由公安機關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;未接到通知的,即為該線索未獲采用,不予獎勵;因涉外案(事)件線索處置屬涉密內容,不受理舉報人對所舉報線索核實情況的咨詢。
第八條 舉報可以公開或匿名方式進行。為便于查證和獎勵,鼓勵實名舉報“三非”外國人。匿名舉報無法核實真實身份或者無法聯系舉報人的,不列入獎勵范圍。舉報人故意弄虛作假騙取獎勵,構成違法犯罪的,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。
群眾舉報線索系公安機關已掌握核實或正在偵查的線索,以及法院、檢察院、公安機關、國家安全、司法行政等公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的線索,不適用本辦法。
第九條 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嚴格保護。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,應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領取獎金;逾期不領取的,視為放棄。
第十條 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由省公安廳下撥專項經費保障,不足部分由各級受、立案單位所在的公安機關予以補充。
第十一條 各州(市)公安局可參照本辦法,制定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。
第十二條 各州(市)要在每年一月份將上一年度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使用情況書面報告省廳出入境管理局。對未按本規定管理使用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或者未按要求上報有關使用情況的,省廳出入境管理局將通報批評,并視情減少或者取消下一年度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的劃撥。
第十三條 各州(市)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本州(市)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的使用、管理和監督。
省廳出入境管理局負責對全省公安機關“三非”外國人線索舉報獎勵經費管理、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。
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云南省公安廳負責解釋,自下發之日起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