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華寧縣盤溪鎮某加油點因多次銷售散裝汽油未實名制登記,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,且對公安機關的警告置若罔聞,被華寧縣公安局罰款2.8萬元。
2021年10月,華寧縣公安局在對轄區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安全檢查時,發現盤溪鎮某加油點存在銷售散裝汽油未實名制登記的情況,華寧縣公安局對該加油點進行了警告,并責令改正,然而該加油點拒不改正。2022年4月23日22時,該加油點工作人員在未實名制登記的情況下,向高某某銷售30升散裝汽油,導致高某某使用購買的汽油縱火作案造成嚴重后果,加油點的行為已構成違反危險物品限制交易措施。經過全面調查,5月24日,華寧縣公安局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,對該加油點處以罰款20000元的處罰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5000元和3000元不等的處罰。
警方提示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》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:違反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管制器具、危險化學品、民用爆炸物品決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,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,并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處十萬元以下罰款,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處一萬元以下罰款。
(通訊員 王文林)